莫文超:案件越小,越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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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一段故事。而每一个故事往往又代表着一段人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罪与罚,还有那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一段段崎岖的心路历程;我们肩负的不仅仅是查明真相、守护公正,还有扶弱济世,保持人生温暖的底色。
萧山检察特推出“办案札记”专栏,带你走近检察、走近办案,走近那些不为人知的、背后的故事。
萧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莫文超
在我开始办理这个案子之前,确实以为它是再简单不过的“小盗窃”。说简单,一方面是案卷体量很小,薄薄2册才100来页;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完整、态度也很好。值得一提的是,这2册案卷上还贴着一个醒目的绿标签“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这样的案子,对终日泡在“案山卷海”里的办案人来说,可以说是“真爱”。
这里不得不提办理这个案件时的背景。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杭州是首批18个试点城市之一,萧山区检察院则是杭州市首批参加试点的4家单位之一。而院里定下来认罪认罚的试点部门,就是我当时所在的“公诉二部”。
丨莫文超参与汇总编写的刑事速裁工作工具用书
再说回这个案件。事实很简单,犯罪嫌疑人严峰(化名)因为一直没有固定工作经济紧张。案发当日通过踹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金大伯在萧山区瓜沥镇某村苗木地的一处平房内,将里面的电视机、冰箱、水泵等财物窃走。
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办理略有不同,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还有个“初审”的过程,通俗地说就是判断案件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的标准。而这个案件,恰好就完美“扣住”了标准:事实清楚,各项主要证据具备;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完整供述盗窃经过,且对价格鉴定意见无异议;公安机关移送时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通常这个时候,应该倒个水,哼个小曲,带着愉悦的心情开始“拥抱”这个“真爱”。然而眼神扫过起诉意见书上的涉案数额时,我心底开始隐隐不安。1198元——这个不上不下的数字(未达到浙江省盗窃犯罪的入罪数额3000元,也未达特殊情形减半入罪的数额1500元),提示着风险。赶紧再往下看适用法律部分,原来公安机关是按照入户盗窃移送的,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我稍稍松了口气。
丨被盗现场图片
然而,这个“户”……仔细审阅案卷材料后我发现,果真这个案件大概率是“可爱”不起来了。
其实虽然案子小,公安侦查该有的证据却一点不缺,特别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每一张都清晰完整且标注细致,涉案平房内部橱柜、燃气灶、床、桌、椅子……生活所需一应俱全。然而这平房所在位置,从现场图中标注的情况看,就在一片苗木地里。苗木地里的房子能算“户”吗?这个关键问题直接影响着严某的行为是否能够定罪——如果不是“户”,严某将因为犯罪数额未达入罪标准,不能认定构成犯罪。有出罪风险?我叹了口气,从抽屉里拿出一个同样醒目的红标签,贴在绿标签的下方。
丨终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程序标签
虽然案件退出了“加速”办理的序列,但平房的性质却必须厘清。“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把平房的“来龙去脉”摸清楚,关键还是在被害人金大伯身上。我拿起电话,联系上了金大伯,希望他能来检察院配合做笔录。但金大伯心有顾虑,起先表示身体不好不方便到检察院配合调查,之后又婉拒我们到其家中去了解情况的提议。接下来是漫长的沟通过程,时不时打个电话问候一下大伯的身体情况,顺带着释法说理,前后做了一个多月工作,终于说服了金大伯。他告诉我,涉案平房确实建造于苗木地内,建造时间是2002年前后,建造时未经过审批,此后直至案发也没有补办过手续。难道还是违章建筑?一个疑问还未解决,另一个疑问又来了,于是我又陷入了不停查阅资料的过程中……
丨莫文超和助理分析讨论案情
接近真相过程永远繁琐且枯燥,在拨打多个咨询电话,反复查阅各项规定之后,我终于发现了认定涉案平房性质的关键。根据2012年《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审批管理意见》的相关精神,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标准为:从事耕地、林地、养殖水面承包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且自申请受理并国土踏勘意见签署之日起承包期限尚余3年以上的规模经营业主,因生产需要搭建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允许其在承包经营或流转土地范围内,按经营面积的千分之五以内的比例,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包括:禁止改变用途原则。规定设施农用地要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结合本地相关规定,金大伯在苗地所建的平房,因其承包的苗地的面积、审批过程以及该建筑的使用情况,综合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且该设施即便后续能补办审批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也不能变更用途作为房屋来居住使用。思索至此,我终于得出了能够说服自己的结论——
司法解释规定,“户”必须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他人家庭生活两大特征。涉案房屋符合“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一物理特征,但从功能性判断,根据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该房屋建造的最初目的系摆放生产工具、农忙时做饭吃饭及避雨,该两项用途均不能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同时,金某某也证实,其本身在它处有供其“家庭生活”的固定住所,该平房主要供其安排雇佣的工人使用,且工人经常会更换,故该平房的实际性质更接近“工棚”或者“宿舍”。而从立法原意来看,之所以对“入户”盗窃做特殊规定,是因为“入户”手段相较于一般盗窃来说,不仅对财产权造成了侵害,更侵害了被害人的住宅安宁权,具有更高的社会危害性。从该点出发,我们认为所谓“供他人家庭生活”应当是一种客观状态而非“具有家庭生活的可能性”,也就是案发时,该住处要客观上正处于提供他人家庭生活使用的状态,非法侵入可能对被害人的生活安宁造成破坏,而不是仅凭该平房内有床、厨房、桌椅等能提供家庭生活可能的设施就认定涉案场所为“户”。
——摘自严某盗窃案审结报告
在审查报告的分析论证部分打完这段文字后,我的脑海里浮现的是讯问严峰时他回答我最后一个问题的场景。
“你怎么看待你自己的行为?”
“我知道,我这是犯罪……盗窃罪,我认罪认罚,希望检察官给我一次从轻处理的机会。”
显然,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就不顾客观事实,草率入罪处理。同样,虽该案未达犯罪标准,但严峰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也不能就这样轻纵了他。一番考量后,我在员额检察官意见栏里打下对案件的审结意见: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严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涉案金额未达盗窃罪的入罪标准,且不能以‘入户盗窃’入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盗窃犯罪,拟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处理,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以上意见当否,请审批。”
丨该案被高检院第一检察厅出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司法适用指南》录用为典型案例
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暗藏风险的案件。在办案部门磨炼的时间越长,经历的案件越多,不断体会到案件越小,越不能掉以轻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我所在的员额组创下了全年审结案件的纪录——298件/324人,因为所在部门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中心”,这其中大概有8成是认罪认罚案件。确实有人开玩笑地问过我们,一年要办这么多案子,是“批量生产”才效率高吧?然而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像酌油的卖油翁可以依靠反复训练追求“自钱孔入,而钱不湿”的境界。案件千变万化,事实纷繁复杂,惟有全神贯注、如履薄冰、战战兢兢,方能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检验。认罪认罚不是简单追求效率,对公正与效率并重的深切期待,使我们在繁重的办案压力下,时刻保持着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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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一检察部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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